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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抚松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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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发布本公告。

凡在抚松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自觉到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消费令进行消费的,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联合相关部门在*府采购、招标投资、行*审批、*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

(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本院鼓励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积极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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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编辑:丛熔

投稿邮箱:fsxw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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