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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不仅有张起灵,还有这种非遗采参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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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长白山采参习俗”(以下简称采参习俗),是以抚松县为代表的、具有高度地域特征的长白山区野山参采集习俗体系,其通用名称为“放山”,是人参采集者长期艰苦劳动的产物,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但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考察采参习俗,却不能将其简单化处理。

1传统文化:采参习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参习俗的文化内涵中涵盖了传统文化的诸多表现形式。采参习俗中“喊山(发现人参后的言语反映)”、“应山(喊山后询问人参的年品)”、“喊空山(没有发现人参时用于振奋人心的对话)”等放山语言属于口头传统的表现形式;进山前对山神老把头的祭拜、下山后的还愿等属于具有宗教、原始信仰意义的礼仪、风俗;采参过程中“抬大留小”、在山中“看树藓”、“看水流”辨别方向等都反映出采参习俗对自然界和宇宙知识的实践;而每年三月十六的“山神老把头节”则是采参习俗有关节庆的表现方式。

传统文化类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重要地位,不仅在于其本身蕴含的丰富的文化资源,还在于其对文化空间不可忽视的作用。就采参习俗而言,其历史沿革、放山流程、节庆活动、放山术语、神话传说等诸多传统文化部分赋予了采参习俗历史性、精神性和唯一性的文化特征,是采参习俗成为具有鲜明地域特征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前提。而采参习俗围绕山神老把头节的文化空间性质的形成,传统文化的因素更是发挥了基础性的建构作用。对采参习俗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必须要充分利用传统文化资源,把握采参习俗文化内部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在注重部分特征的同时放眼整体,为综合性的文化空间的建构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支撑。

2文化空间:采参习俗向“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的关键

2.1应如何把握“文化空间”

第一,抚松县素以“人参之乡”闻名于世,但是“人参之乡”与采参习俗是否属于“文化空间”并无直接逻辑关系。“人参之乡”是一个地域性的名词,指的是具有高度代表性的人参产地、历史悠久延续至今的人参贸易集散地、人参文化的主要代表地,与“文化空间”概念中的“一定时间和场所”的“传统民俗活动”关系不大。抚松提供了足够悠久的成长历史、较为广泛的人文交际网络,为采参习俗的形成创造了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的条件,但并不能说因为抚松县是人参之乡,采参习俗就属于“文化空间”。

第二,“长白山采参习俗”是一个习俗体系,其习俗中所包含的有关节庆的部分,具有“文化空间”的性质。山神老把头节是抚松特有的、以纪念采参业保护神为核心精神的民俗节日,俗称“三月十六,点灯以后,祭拜把头,把头保佑……”———拥有固定的节庆日期,并且节日中包含的对山参老把头孙良的祭拜、相关的歌舞欢庆等成体系的民俗活动等,都符合“文化空间”的典型特征。

第三,采参习俗“文化空间”性质的形成,是诸多因素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给予很高的文化重视度。经济方面,长白山拥有图特的以人参贸易为主要形式的“木文化性”经济活动,为“山神老把头”采参节庆提供了物质条件;民族方面,长白山地区形成了汉族和以满族为代表的少数民族的多元民族格局,是采参习俗文化空间的社会文化前提;历史方面,从唐代的人参朝贡,到明代女真与中原王朝的互市、清代打牲乌拉衙门体制等对人参资源的官方垄断,再到后来的参禁废弛、民间采参的兴起,历史给予生活在长白山脚下的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精神信仰经历了内化与外化的不断互动,“山神老把头节”便具备了孕育而生的可能。而历史给节庆活动带来的深厚的文化底蕴,则是任何一种文化形式都不能望其项背的。

2.2“山神老把头节”保护不可忽视的三个问题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从本质上讲,是对一个文化体系的保护。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及文化整体与文化元素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面临的诸多问题,如节庆内涵的抽象化、节庆形式的元素化等,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没有处理好文化整体与文化元素之间的关系导致的。因此,着眼于整体与元素之间的辩证关系,我们应当对抚松县“山神老把头节”给予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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