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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0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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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分析

吉林省白山市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村,原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年4月,该公司人员林某、孙某(均另案处理)与齐某2(已判刑)商定,公司推出“走进原产地”项目,授权齐某2为项目全国运营总裁,通过以单人出资人民币元至0元订购公司农副产品,出资人民币0元者每半个月可获得“推销奖金”人民币元等高额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从而聚集资金。年6月,齐某2为推广该项目,在象山县××街道××路××号以被告人齐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象山县星亿汇超市,以超市为接待投资者、注册会员、接收订购资金、发放“推销奖金”、收发产品等的场所,且通过公开对外介绍、宣传等方式公开向王某1等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齐某某使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作为超市账户吸收资金,将他人收取到的投资资金转账给白山市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等人,同时将收取到的投资资金转账给超市其他工作人员,用于支付会员投资奖金等。年9月18日,该超市经营者变更为齐某2。截止至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齐某2先后向王某1等约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余万元,已通过发放奖金等方式归还资金共计人民币余万元。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年12月28日,被告人齐某某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齐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结伙以项目投资为名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公开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和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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